发布机构 :海南省科学技术厅时间:2025/5/29 9:38:18
各市、县科技管理部门,各省级重点园区,各有关单位:
根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16〕32号)(以下简称“《认定办法》”)《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国科发火〔2016〕195号)(以下简称“《工作指引》”)的有关要求,为组织做好2025年度高新技术企业申报认定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对象
(一)在我省行政区域范围内,申请认定时注册成立一年(指满365个日历天数)以上的居民企业;
(二)2022年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其证书有效期至2025年,按本通知规定可再次提出认定申请。
二、申报流程
企业在系统注册-->在线填写申报书并上传相关附件-->在线打印需要签字盖章的页面->完成签字盖章并扫描上传-->在线提交-->将下载的申报书及全部附件、签字盖章页扫描件刻录为光盘(一式两份)提交至属地科技管理部门。
具体流程如下:
(一)系统注册
首次申请认定的企业,须登录“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http://www.innocom.gov.cn),点击“企业申报”,选择“注册账号”,实名注册、认证完成后,再点击“企业申报”登录,点击“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进入认定系统。
已注册过的企业,无需重新注册,忘记用户名、密码的企业,请按照系统提示找回信息。(如无法登录请参考主页面的相关操作手册)
(二)填写并提交材料
企业登录“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按要求在线填写《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书》,并添加附件,检查无误后提交至市县科技管理部门,并提交下列电子版材料(光盘):
1.《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书》(签名盖章页需打印并签名、加盖公章,上传PDF扫描件);
2.证明企业依法成立的《营业执照》等相关注册登记证件;
3.知识产权相关材料(知识产权证书及反映技术水平的证明材料、参与制定标准情况等)、科研项目立项证明(已验收或结题项目需附验收或结题报告)、科技成果转化(总体情况与转化形式、应用成效的逐项说明)、研究开发组织管理(总体情况与四项指标符合情况的具体说明)等相关材料;
4.企业高新技术产品(服务)的关键技术和技术指标的具体说明,相关的生产批文、认证认可和资质证书、产品质量检验报告等材料;
5.2024年度企业职工和科技人员情况说明材料,包括在职、兼职和临时聘用人员人数、人员学历结构、科技人员名单及其工作岗位等(职工人数统计请参照《工作指引》中“企业科技人员占比的统计方法”);
6.经具有资质并符合《认定办法》《工作指引》相关条件的专业机构出具的企业2022-2024年会计年度(实际年限不足三年的按实际经营年限,下同)研究开发费用、2024年度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专项审计或鉴证报告,并附研究开发活动说明材料;
7.经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企业2022-2024年三个会计年度的财务会计报告(包括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
8.2022-2024年会计年度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包括主表及附表);
9.根据《工作指引》相关规定,专项审计报告或鉴证报告应由符合条件的中介机构出具,企业可自行选择符合条件的中介机构。
为方便企业申报,企业可按省高企认定办制作的模板编制申报材料。
三、高新技术企业基本条件
按照《认定办法》第十一条规定,认定高新技术企业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企业申请认定时须注册成立一年以上;
(二)企业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获得对其主要产品(服务)在技术上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知识产权的所有权;
(三)对企业主要产品(服务)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技术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
(四)企业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10%;
(五)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实际经营期不满三年的按实际经营时间计算,下同)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同期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符合如下要求:
1.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小于5,000万元(含)的企业,比例不低于5%;
2.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至2亿元(含)的企业,比例不低于4%;
3.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2亿元以上的企业,比例不低于3%。
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全部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
(六)近一年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同期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60%;
(七)企业创新能力评价应达到相应要求;
(八)企业申请认定前一年内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
四、申报时间
企业在线申报截止时间为2025年7月14日23:59,须于2025年7月18日(含)前将2份与在线申报内容完全一致的光盘送至属地市县科技管理部门。需注意,认定系统到期会自动关闭,请尽量提前做好准备,避免因申报过于集中造成网络拥堵。
五、注意事项
1.各市县科技管理部门、省级重点园区管理机构要高度重视高新技术企业申报与服务工作,进一步优化工作流程和服务方式,加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有关证明事项实行告知承诺制等政策宣传、解读,做好相关信息咨询,积极推进和落实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选择适用告知承诺制办理的,企业应确保承诺信息真实、准确,提供虚假承诺的企业将被纳入有关信用记录,并在下一次申请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时不适用告知承诺制办理;对提供虚假承诺通过认定的企业,将按《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第一款处理。
2.为确保认定工作正常进行,企业在认定系统与提交的光盘中所填信息及附件应保持完全一致,如需修改,应同步修改完善后再提交。
3.高新技术企业认定采用无纸化,企业无需提交纸质资料。有需要的企业,可自行制作纸质申报材料留存备查。企业上传的证明材料应采用PDF格式,内容清晰、完整,文件标题完整、有序。
4.涉密企业应按照国家有关保密工作规定,将申报材料做脱密处理,确保涉密信息安全。
5.相关知识产权须在中国境内授权或审批审定,并在中国法律的有效保护期内。企业应自行开展知识产权法律状态检索,不选择适用告知承诺制办理的,申请企业须在申报材料中提供专利缴费凭证、法律状态查询、专利登记簿等相关材料,其中的I类和Ⅱ类专利需分别填报;通过转让申请权方式获得的专利权,企业应提供专利权变更说明材料;企业提供的知识产权有其他企业型权属人时,应提供该企业放弃用于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声明材料。
6.企业选择的审计中介机构应符合《工作指引》明确的执业时限、职业道德、执业人员比例等条件,并约定责任事项。审计中介机构应按模板提供相关材料,提供审计报告赋码。
7.参与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企业、审计中介机构和人员对所承担的工作负有诚信、合规、保密义务。请各市县科技管理部门、省级重点园区管理机构提醒企业对以承诺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为由索取不当钱财等行为提高警惕,增强防范意识,谨防上当受骗,若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省高企认定办公室将按照《认定办法》和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8.企业在申报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期间,名称或重大事项发生变化的,应及时向省高企认定办报告。申请重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如发生更名,应先完成更名的网络申请和纸质申报,经更名审核通过后方可申报。首次申报高新技术企业的,请在今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结束前积极申报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负面清单行业除外)。
六、联系方式
高新技术企业是加快培育新质生产力的有生力量,各地各部门要高度重视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工作,推进传统制造业转型升级,加快培育规上工业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成长为高新技术企业,为全省建设“三区一中心”提供强劲动力。企业在申报过程中遇到问题可随时咨询当地科技管理部门或省高企认定办。
业务咨询电话:
1.省高企认定办:65332391,65300226。
2.各市县科技管理部门联系方式(详见附件3)。
附件:
1.2025年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光盘刻录格式
2.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有关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办理指南
3.各市县科技管理部门联系方式
海南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委员会办公室(代章)
2025年5月25日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 |